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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16

散文作者如何署名-作者应该如何署名?

作品中作者的署名顺序和署名位置怎样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在社会生活中,随着人们对著作权的日益重视,出现了各种需要解决的署名权问题。署名权所定义的“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不再仅仅局限于解决是否在作品上为作者署名、署名是否正确的问题,还包括更详细和更具体的内容,比如说合作作者署名顺序问题、署名位置的问题。 对署名顺序的保护更准确、更细腻地体现了对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作者精神权利大小差异的不同保护。尤其是在有学术研究、调查报告等文章中,业内人士习惯于从署名的顺序判断各个作者对著作的贡献程度,从而赋予了署名顺序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内涵。法律应该尊重习俗和惯例,承认并保护这种对科学艺术作品发展有利的规则。 更经一步的,对署名位置的保护,虽然法律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却可以通过行业惯例的方式判断署名位置是否妥当,从而保护作者在署名位置上的权利,更充分地体现对作者人格的尊重。有一案例中,原告是一件翻译作品的译者,被告是一家出版社,在其出版该翻译作品的时候,将该书原作者和该系列丛书的总编辑列在了图书的封面上,把原告列在了封面内侧折页和版权页上,并且和编辑、版面设计人员等列在一起。尽管出版社明确地在作品中为原告表明了其作为该翻译作品译者的身份,原告仍认为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出版社在作品封面为其署名。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认为,作者的署名位置是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的。翻译作品,按照行业惯例一般是将原作者和译者突出表明的,一般在封面和扉页、版权页中体现。出版社将译者列在侧折页和版权页上,并且和编辑、版面设计人员等列在一起,实际上降低了译者对作品的贡献评价,署名位置也不符合行业惯例,对原告的精神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该纠正的。

作者应该如何署名?

署名原则:以实验生物学为例。作为论文署名的人员应该是在实验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论文写作等全过程中做出了实质性(或主要)贡献的人。按照惯例,一般作为实验的实施者,又是论文的执笔者,自然应该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如研究生、博士后、一些年轻学者等。导师或者项目(课题、实验)的设计者,对论文的主体主要负责的人一般作为通讯作者,列在排名的最后一位。联系出国做博士后人都知道往往论文作者的最后一位往往是实验室的负责人。第一和最后一位作者之间的作者排序可以根据对论文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论文的作者应该做到能够对论文的细节和主要结论熟悉并同意发表,并能够回答读者等对论文的相关问题和质疑。由于有些时候,对一篇论文的贡献大小是很难定量化的,所以最好是在实验开始前,就讨论好论文作者的署名顺序。如果能早些讲清楚署名的原则和相关安排,以后就不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扩展资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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